我公司因生产需要模具,便自行采购材料,招聘人员进行生产,生产好后作固定资产使用,未对外销售模具,请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自行采购材料生产的模具作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不属于上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缴增值税。 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因此,贵公司生产模具的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模具成本。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贵公司自行采购材料生产的模具作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不属于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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